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原料,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既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食品安全和粮食质量涉及多个部门监督管理,如何落实职能,分工协作,标本兼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内容。笔者就开展粮食质量监管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作简略综述,供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中参考。
一、分段监管与品种监管相结合的粮食质量监管模式
粮食质量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条例》颁发后,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工作的决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了责任。我国现行粮食质量监管的模式为:
(一)分段监管为主
粮食质量监管按粮食流通的生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消费几个环节划分,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监管;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包括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工商部门负责粮食销售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粮食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二)品种监管为辅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俗称原粮和成品粮,粮食标准又分为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粮食质量监管除按流通环节划分外,还需结合品种进行监管:全社会的原粮质量及卫生、政策性用粮(包括成品粮)由粮食部门负责监管;加工环节的成品粮质量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大米、面粉等成品粮和陈化粮销售处理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粮食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二、怎样对粮食经营者实施质量监管
(一)检查粮食经营者的质量检验能力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经过专业培训、执有省级粮食部门或劳动技能鉴定部门颁发证书的粮食检验员;是否配置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见右表);是否有独立开展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检查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主要检查在收购场所是否公示粮食品种和质量标准;查验检验记录,看是否按国家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是否对收购的水分、杂质不合格的粮食进行了整理。
(三)检查库存粮食质量情况主要检查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是否分开储存,
(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及管理情况主要检查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仓库地坪、墙壁、屋面是否完好、不漏不潮,结构是否符合国家建筑、防火、防洪、使用等标准、规范要求。了解防治储粮害虫的手段,使用化学药剂的种类和剂量。查看粮食是否与有害物质混存,粮库周围是否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五)检查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粮食销售出库时,是否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随货同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的粮食销售出库,是否经过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是否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
索证(索取粮食检验报告)检查是质量监管检查的主要项目,一是促进经营者增强质量自律意识、履行质量义务,二是便于监管者发现问题和追究质量责任。
三、发挥粮食检验机构在质量监管中的作用
粮食质量监管涉及标准、质量、检验等很强的专业技术,因此充分发挥粮食检验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特别是在粮食执法机构、编制较难解决的情况下,可依托现有粮食检验机构,报经政府批准组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充分利用仪器、人员技术优势建设执法体系,形成系统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质量监控体系;也可争取国家、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设置为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相应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由于粮食行政监督执法的工作主要由市、县级粮食部门承担,加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总负责的要求,市州级粮食检验机构建设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随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国家粮食局已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粮食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粮食行业共有10个特有职业(工种)中包括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
四、建立合法、公正的质量监管制度
粮食质量监管不仅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许多有关标准、质量的知识。粮食部门的流通执法人员应在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实行亮证执法的基础上,还要力口强相关的业务知识学习,才能做到判断准确,处罚合理,监管行为有效。要建立合法、公正的质量监管制度,粮食质量监管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执法身份和依据要合法,不得与《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更不允许越权越位行使监管权。执法人员的质量监管行为要确保公正,对所有粮食经营者应一视同仁,不管亲疏远近,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粮食市场的公平环境,确保粮食流通体系改革的顺利推进。
实施面向全社会的粮食质量监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但又要有所作为。首先要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依法履行好对粮食经营者的质量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其次要注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第三要稳妥推进,谨慎从事。加强粮食部门上下之间、与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基本规律,更好地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服务。 (四川省粮食局 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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