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粮法规发〔2008〕8号
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
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粮食局,昆明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昆明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8〕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当前粮食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体系。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切实加强我省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我省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二、要建立粮食库存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严格的仓储管理责任制。要根据库存粮食粮权属性,逐级落实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把粮食库存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作为责任目标,全面建立起粮食库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近期,省粮食局将与各州、市粮食局主要领导签订《粮食库存管理目标责任书》。各州、市要按照“保管人员向仓储企业负责,承储企业向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负责,各级一把手负全责,分管人员承担具体责任”的原则,层层签定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并将落实责任承诺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三、严格贯彻落实好各项粮食库存管理工作制度和政策规定。对库存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认真整改。在近两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中,部分地方和企业存在对库存检查工作不重视、组织开展不认真、企业自查工作走过场等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帐务管理、仓储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及时补充储备粮轮换库存、没有定期进行储备粮食质量检验等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完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工作机构,提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素质,确保我省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有力、有效的开展。按照各级地方储备粮,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总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营商品粮,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帐实相符情况负全责的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库存情况的监管力度,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既做到政府心中有数,也让群众感到放心,推动我省粮食仓储管理和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跃上新台阶。
附件: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粮食局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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